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借款与核报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原则
本办法中的经费指:各部门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各类专项经费、代管经费等。借款与核报的原则为:
1、预算原则。借用与核报的经费应为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及预算调整指标。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不得借用及核报。
2、真实合法原则。经费的借用与核报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杜绝假帐虚账。
3、标准原则。经费借用与核报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和学院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不得核报。
4、节约原则。经费借用与核报要厉行节约,应有计划,有成本测算,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5、收支平衡原则。科研经费须按项目借用与核报;有代管经费的部门须收支平衡,有收入方能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学院事业经费。
6、审批原则。各类经费的借用与核报,执行《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经费的借用
1、 下列情况允许部门或个人办理借款(或暂付款)手续:
(1) 不能及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款项。
(2) 须由学院事先垫付的款项。
2、暂付款的借款按规定程序办理。购买设备、采购物资须出具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合同书或协议书方可办理。
3、学院不对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职工调离或出国时,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
4、用支票借款应列明用途、金额(大小写)和对方单位全称。200元以下借款,可借用现金,不得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多次借取现金。
5、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也不得将款项付给非结算单位。
6、不允许以他人名义借款。如需代借的,应有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否则,主办会计有权拒绝。
7、有关部门借用的周转金,必须当年还款结算。
8、基建工程的预付款,以审定的工程任务书、工程合同书和施工预算书为准,按工程进度预付。在工程验收使用后的30日内,凭工程结算书办理清账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留足工程预留款。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私用或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能用于支付违章罚款。
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借款手续:
(1) 此前借款未按归定时间清账的;
(2) 该单位经费已超支的;
(3) 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而未办理的;
(4) 未经批准出差和参加会议的;
(5) 未签订合同(协议)的工程或维修项目;
(6) 未经批准承办的会议;
(7) 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全的。
三、经费的核报
1、 财务科要定期对所发生的暂付款项进行清理。市内采购两周内核报,外地出差或开会,返校后两周内核报,外地采购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核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核报的,经计财处同意后方可延期。
2、核报清账时,经办人必须提供合法、正规、齐全的票据。大宗物资材料、固定资产、低值耐用物品,还应提供国资处的验收、入库手续。各种报销票据应有齐全的审核签字。
3、遗失票据的款项,原则上不予核报。非经办人责任的,本人做出书面说明,由本部门领导签字,并从开具票据单位取得复印件,方可核报。
4、基建和维修工程结算时,主管单位必须提供经审计的结算书和发票,按工程 合同书留足预留款。
5、学院各单位要协助计财处督促经办人员及时核报借款及暂付款。
6、因工作需要出差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由主管财务院长签字同意,方可核报。
四、其他
1、经催报仍不报账的,未经计财处同意且逾期不核报的款项,自催报次月起从经办人工资中扣款。
2、对经办人持有的假发票,一律不予核报。对蓄意持假发票报帐的,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本管理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