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08浏览次数:1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培训及进修和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所有人员参加省内外会议、出差、培训及进修应由所在系、处室、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处级干部省外出差一般一年不超过两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超权限报销差旅费,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学院未派车而往返机场发生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
(二)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表一: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任务紧急等特殊原因,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住宿费
(一)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表二。
表二:
区别
级别
省外
省内
市州
厅局级人员
300
250
200
其余人员
200
150
100
(二)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在出差期间提倡节约,力求降低开支。
(三) 我院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1.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2.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3. 出差人员回校后,不得再另行报销通讯费、交通费。
(二)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有关单位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回校凭据报销。
第十条 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我院向有关单位派出的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在15天之内(含15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出15天的,从第16天起,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调入我院工作的人员因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据实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职人员(以户口簿人口为准),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院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进修及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安排外出进修学习的教师,其费用报销按院发[2002]82号文件(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学习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各系外出开会、培训等方面的教师、干部出差费用支出,由各系综合经费中支出50%,学院承担50%。
第十五条 教师带学生下厂实习(实训)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一)省内(兰州市以外)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元;省外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
(二)省内(兰州市以外)公杂费每人每天10元;省外公杂费每人每天15元。
(三)省外、省内(兰州市以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四)教师假期下厂锻炼,按其所在地参照第十五条(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有关单位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学院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他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人员出差,其住宿费按标准上限计算,差额部分给予50%补助。
第十九条 学院校产总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院发[200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