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0-09浏览次数:1

兰州石化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的各项收费行为,加强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院及内部各部门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往来结算的内部收费及其票据使用,均纳入本管理办法。
一、收费规定
(一) 办学费用的收取,根据甘肃省物价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项目 和标准实施。
(二) 学院内部的服务,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主管部门提出,经计财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三) 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的社会同行业项目标准收取;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收取。
(四) 学院内部的临时性收费,如会议会务费、资料费等,由主办单位提出经费预算说明和收费标准,经计财处审核后收取。
(五) 学院及其各部门面向学生和社会的收费,统一归口计财处管理。
二、收费管理
(一) 学院的收费项目每年修订一次。属于政府审批的,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由计财处代表学院申办许可证后执行;属于学院审批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计财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由计财处代表学院发放收费许可证后实施。
(二) 实施收费的单位或部门,应向交费人员说明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 凡符合减免项目规定的交费人,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四) 对不按规定及时交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可按规定停止服务,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 学院的各种收费,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票据管理
(一) 学院的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收据”),凡属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使用《票据》;凡属事业单位之间及学院内部的收费项目,应使用《收据》。
(二) 实行定额售票制的收费项目不使用《票据》和《收据》,票面必须标明金额,由计财处监督制票。
(三)票据的使用范围:
1、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2、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等学生的学费;
3、各种短训班、进修班等学生的学费;
4、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四)《收据》的使用范围:
1、各种学会、协会的会费;
2、学院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往来收费项目,如科研协作费等;
3、代购、代销、代办的业务,如购销书刊、影像制品、仪器、生活用品、 代办保险等;
4、 会务费、资料费、调研费、考察费;
5、代收代垫的水电费、取暖费、房租费、电传费、电话费;
6、礼堂、教室、会议室、语言教室、运动场馆和各种仪器、设备、车辆等的有偿使用费;
7、各种劳务费;
8、各种捐赠款。
(五)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票据加盖学院财务专用章。学院各单位按照 “单位申请、领导审批、登记核发、及时换新、限期核销”的原则领用。
(六) 使用票据和收据时,要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款金额、付款单位或付款人名称、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
(七)学院各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票据》和《收据》,避免丢失。如有丢失,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四、监督检查
学院计财处负责对各单位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内容包括:
(一) 领用、使用和保管票据的情况;
(二) 报销、记帐及票据的真实性;
(三) 上交计财处的所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
(四) 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五)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五、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
(二)未经审批,自行变更收费标准,自行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致使收费不符合审批的收费标准;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不使用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
(五)收费印章不符合规定;
(六)违反规定截留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金额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
(七)其他违反政府和学院使用票据的有关规定。
六、经济责任
学院各单位应遵照本办法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若违反的,分别按以下款项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 擅自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收费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所收金额,并处以1-2倍的罚款。
(二) 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无票据、自制票据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金额,并处以1-2倍的罚款。
(三) 无财务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收费的,没收所得金额,并处以1—3倍的罚款。
(四) 不按规定填开、保管、核销收费票据的,暂停更换新票据,责令限期纠正。
(五) 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没收所得金额,并处以1-2倍的罚款。
(六) 收费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计财处,处以违纪金额5-10%的罚款。
(七) 未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作出减免决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当事人负责追回减免的应收费。
(八) 拒不接受计财处、审计室监督检查的,暂停该单位继续收费。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规定对单位经济处罚外,还可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扣发1-3个月的岗位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以的罚款,由学院计财处直接从该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扣回;对个人处以缴纳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得由单位报销。
八、校办产业财务收费及票据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